《廣東省濕地保護(hù)管理?xiàng)l例》第二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(guī)有特別規(guī)定的以外,禁止在濕地范圍內(nèi)從事下列活動:
?。ㄒ唬﹪鷫?、開墾、填埋濕地;
(二)排干濕地或者永久性截?cái)酀竦厮矗?/p>
?。ㄈ┥米酝谔?、挖砂、采砂、采礦、取土、取水、燒荒;
?。ㄋ模┲苯优欧盼唇?jīng)處理或者排放不達(dá)標(biāo)的污水,傾倒、儲存、堆放有毒有害物質(zhì)、廢棄物、垃圾,投放可能危害水體、水生以及濕生生物的化學(xué)物品;
?。ㄎ澹┢茐聂~類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,采用電魚、炸魚、毒魚、絕戶網(wǎng)等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以及其他水生生物;
(六)破壞野生動植物的繁殖區(qū)、棲息地、原生地和遷徙通道,濫采濫捕野生動植物;
(七)引進(jìn)、放生外來物種;
?。ò耍┥米苑拍痢⒉稉?;
?。ň牛┎煞チ帜荆杉瘒一蛘呤≈攸c(diǎn)保護(hù)的野生植物;
?。ㄊ┇C捕保護(hù)的野生動物或者撿拾掏取鳥蛋;
?。ㄊ唬┢渌茐臐竦丶捌渖鷳B(tài)功能的活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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